偃师电视台的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工作方针、政策;研究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的政策规定,把握舆论导向;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。
(二)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法规、制度、标准和事业发展规划,起草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;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、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。
(三)申报全市乡镇有线电视站的筹建和共用天线系统的设立和安装;申报本市广播电视台、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(站)、广播电视发射台、差转台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、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等的设立、终止和工程设计、施工、安装;申报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;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(转播)机构实行行业管理。
(四)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高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应用,制定有关技术规定;组织评定、申报全市广播电视技术科学研究成果并推广应用。
(五)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、市广播电视局的规划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,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搞好具体规划、组织、建设、管理;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;按照有关规定,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、广播电视频率(频道)和功率等技术参数;参与制订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。
(六)按照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求,根据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,培养各类专业人才,组织系统内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教育。
(七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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